昨天是南京大屠杀80周年公祭的第二天,有一条消息不但冲淡了举国哀恸的气氛,还迅速占据了国内媒体的头条: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罗某某侮辱成吉思汗挂像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事情原由是:2017年5月20日,罗某某在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后该视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转发,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重涉事人员。
看到这,我震惊了!
这一幕实在是令人有今夕何夕之感,因为笔者看到后首先联想到的是文革中那一个个荒唐的案件,似乎又回到了四十年前的疯狂时代!
当年文革,处于个人崇拜的巅峰时刻,处于政治狂热的气氛之中,发生此类事情已经很让人汗毛直树了。经过拨乱反正近40年了,怎么又出现这样的因画像获罪的案例?
如果说当年的判罪原因是侮辱了党和国家领导人,那今天判罪原因是什么?侮辱了封建皇帝?一个死了800年的奴隶主重新发威成为某些人心中的G点了?
是不是从今往后,每个人都要胆战心惊的在扔垃圾前反复确认垃圾残留物,千万不要有教科书、杂志、报纸、挂历啥的,不然有个什么几百年前的铁木真、忽必烈、皇太极的画像在里面,也得进去尝几年牢饭了?片纸都是罪证图,人人自危成囚徒?
这样的法律后果,让人细思极恐!!
笔者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精神文明建设大潮中,也耳濡目染的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我仔细翻看了新闻报道,也没有找到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的判决罪名。到底是挑拨民族矛盾罪?还是侮辱公民罪?或者是攻击国家领导人的反革命罪?还得请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给全国人民详细普法一下,以免14亿国人不小心又触犯了红线。
笔者斗胆在这分析一下:
铁木真(成吉思汗实名)作为已亡故快800年的蒙古帝国的统治者,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个侮辱公民罪或者侵犯他人荣誉罪显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铁木真在800年前确实是一国领导人,但是已灭亡的蒙古帝国的领导人。他的人生名言就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就是把敌人斩尽杀绝,抢夺他们所有的财产,看着他们亲属痛哭流涕。骑他们的马,强奸他们的妻子和女儿。”他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他生前消灭了欧亚47个国度,征服了700多个民族,直接或间接造成了两亿多人死亡。这样的人显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人,甚至都不合适成为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的领导人,所以反革命罪(已废除)或者颠覆政权罪显然不成立。
那只剩下最后一个挑拨民族矛盾罪了。
在大量的新闻报道里面确实也提到了:“(踩画像的行为)引起 ‘广大群众’强烈不满,部分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人员”。那么这个“挑拨民族矛盾”能否成立呢?
第一、铁木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只是历史上的枭雄人物,其征服的地区涵盖了今天的俄罗斯、印度、蒙古、中国和土耳其等国,不能确定其国别。如按出生地渊源划分,他应该属于现蒙古国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蒙古族成员,因而不具备“挑拨民族矛盾”的基础,顶多算“国际纠纷”。
第二、现行的中国法律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规定铁木真个人能代表蒙古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证明侮辱成吉思汗画像=侮辱蒙古族。伊金霍洛旗法院这是主观肆意扩大侵权主体范围。刑事案件应该是当地检察院公诉的,请有关公诉人出示公诉理由!
第三、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属于个人言论范畴。就像秦始皇,有人认为是千古一帝,有人认为是暴君,这属于个人观点。何况铁木真的屠杀行为与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严重背离,有公民对其持负面评价也属正常。踩踏挂像属于比较极端的表达行为,但仍然属于言论自由表达的范畴。因为事件本身没有构成对任何公民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触犯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完全属于个人观点表达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中国政府签署1998年10月5日签署)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表现列举部分如下: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
第四、当事人罗某某属于20几岁年轻人,冲动易搞怪。本案件跟网络上的涂鸦历史书人物肖像性质相当。如果这够上判刑,那么乱涂教科书的学生们是不是都得抓,是不是会人人自危?
第五、从国际上来看,当年法国查理周刊事件,漫画家拿默罕默德调侃,各国法律都公认属于言论自由,只有极端恐怖分子认为是侮辱,遂出手杀之。虽然默罕默德也是阿拉伯民族历史人物,法国内部有相当多阿拉伯裔公民。鄂尔多斯法官的评判标准到底向谁看齐?
踩画设罪,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在当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出现这样不可思议的判决案件是极其令人深思的,也是极其令人恐惧的。此口子一开,恐怕人人自危,人人皆有“被判决”的那一天,我们不能再倒退回40年前那个狂热的因言获罪、因画获罪的时代了。
最后,用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束此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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